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之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有些情况想撤诉,但不知道怎样才符合法定理由。我担心随意撤诉不行,又不太清楚法律规定的能撤诉的情况有哪些,所以想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的法定理由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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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带民诉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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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撤诉就是原告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其实就暗示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原告是可以撤诉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证据不足,无法有效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继续诉讼可能面临败诉结果,此时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一般也会准许。 还有,如果原告发现自己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比如弄错了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重新确定正确的被告后再起诉。 同时,如果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原告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继续参与诉讼,也可以成为撤诉的理由。不过,最终是否准许撤诉,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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