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判决适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在我国,撤销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这是指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行为,其行为缺乏事实基础。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仅依据一个模糊不清且无法确定来源的证人证言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这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误,或者没有正确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某行政机关在处理一起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条款,这就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同样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有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第四,超越职权。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某基层工商所对一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工商所的行为就超越了职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第五,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故意对当事人作出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同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