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但是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货物存储出现了问题。我想知道在仓储合同里,违约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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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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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继续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仓储合同中,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比如仓储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货物受损,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保管货物。例如,保管人应将温度不符合要求的仓库调整到合适温度,继续对货物进行妥善存储。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保管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比如货物受潮,保管人应及时进行烘干、晾晒等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再者是赔偿损失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仓储合同中,如果因为保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存货人的货物灭失、损坏,保管人需要赔偿存货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运输费用等。比如因保管人未做好防火措施导致货物被烧毁,保管人要赔偿货物的价值以及存货人重新采购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另外,若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还需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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