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元以下的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我在日常经营里,有些支出金额在五百元以下,对方只给开了收据。我不太清楚这种五百元以下的收据能不能拿来入账,会不会不符合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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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五百元以下的收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入账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简单来说,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就是那些经营规模比较小、交易金额不大的业务活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所以,如果支付的费用在五百元以下,并且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取得的收据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入账的。但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通常就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 不过,企业要留存好相关的业务证明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交易的时间、地点、事项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同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在操作时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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