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只有收据该怎么做账?
我在处理公司账务时,遇到了一些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情况。这些支出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但不知道按照法律和财务规定,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担心处理不当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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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处理中,发票和收据是不同性质的凭证。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记账凭证和税前扣除依据。而收据通常是作为收到款项的证明,一般不具备发票的税务扣除功能。 从会计记账角度来说,即使没有发票只有收据,企业也应当如实记录每一笔经济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所以,有收据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依据收据进行账务登记,将其记录到相应的费用或资产科目中。比如,企业购买办公用品,没有取得发票只有收据,会计可以先借记“管理费用 - 办公用品”,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然而,在税务处理方面,情况就有所不同。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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