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费没有发票该如何做账?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支付劳务费却没有取得发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来为你详细说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即使没有发票,支付的劳务费也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和记录。所以,当支付劳务费时,企业可以先根据劳务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这一步是基于实际业务的发生,对企业的费用进行如实记录。 然而,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发票可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如果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要求劳务提供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劳务提供者可以凭借相关合同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劳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企业取得代开的发票后,就可以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 另外,如果劳务提供者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