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能否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在会计和财务管理中,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而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
从法律规定来看,收据能否作为原始凭证入账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这里强调了“合法、有效凭证”。
对于内部收据,它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例如,企业收到员工的押金,开具内部收据,这张收据就可以作为企业记账的原始凭证,记录其他应付款的增加。
而对于外部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这类收据是可以入账的。因为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涉及纳税问题,其收费开具的有监制章的收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企业支付给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了相应的收费收据,就可以据此入账。
然而,如果是普通的市场交易中,对方开具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收据,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入账。因为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要有合法的发票作为依据。例如,企业向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只取得了对方手写的一张收据,没有发票,那么这张收据就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不过,如果是一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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