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房屋未到期拆迁,补偿款归谁?


在门面房租赁期间未到期却遭遇拆迁的情况下,补偿款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的补偿项目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的被征收人一般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房东。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房屋本身的价值评估后给予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款通常是归房东所有的。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东,拆迁补偿中对于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自然是给到房屋的所有者。比如,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等因素决定的价值补偿,就和租户没有关系。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果租户需要自行寻找新的经营场所,并且承担了搬迁费用,那么这部分补偿款通常是应该归租户的。因为这是对租户因拆迁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弥补。例如,租户搬运店内物品、重新布置新店面等产生的费用,都可以从这部分补偿中得到相应的补偿。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配。如果租户在拆迁期间确实因为房屋被征收而导致生意无法正常进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租户是有权获得这部分补偿的。比如,租户在合同未到期时,因为拆迁不得不停止营业,失去了经营收入,这部分损失就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如果租户在拆迁前已经有了其他的经营安排,并没有实际受到停产停业的影响,那么这部分补偿款可能就会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租户和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拆迁情况下补偿款的分配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来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补偿款的归属。总之,门面房租赁未到期拆迁时,补偿款的归属要根据不同的补偿项目,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