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抗诉的主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刑事诉讼抗诉分为两种情况,不同情况的抗诉主体也有所不同。一是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基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向上一级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如果一审是中级法院,那么市检察院就可向高级法院抗诉。
二是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此种情况下,抗诉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可以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抗诉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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