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我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这块不太懂,想具体了解下它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到底是指啥。比如在投资过程中,怎样的情况算符合这个罪的主观或客观条件,我想弄清楚,这样以后投资也能多留个心眼,避免自己陷入这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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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个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简单说,就是犯罪者明知道是虚假信息,却故意提供给投资者,或者明明知道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还非要去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他们心里怀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要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一些失误,是不能构成这个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就对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 再说说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且得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所谓提供虚假信息,就是把那些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假消息故意传播扩散出去,不管是口头当面说,还是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都算。伪造交易记录,就是仿照真实记录的样子,做出假的来冒充真的;变造是在真实记录基础上修改内容;销毁就是把记录毁掉。诱骗就是通过这些手段欺骗、误导投资者,让他们去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最后强调一下,必须得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才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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