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刑罚准则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有人犯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且已既遂,在法律上是怎么对其进行处罚的呢?我身边有人好像陷入了类似的事情,所以特别想搞清楚具体的刑罚规定,想知道不同情况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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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简单来说,就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特定机构的从业人员,还有证券业协会等组织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然后诱骗投资者去买卖证券,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刑罚准则如下: 首先,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既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单独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意味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官会决定是在判刑的同时判处罚金,还是只让犯罪者缴纳罚金而不判处监禁刑罚。 其次,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一般可能包括给投资者造成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情况。 最后,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既惩罚单位,也惩罚单位中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 总之,法律设定这些刑罚准则,就是为了严厉打击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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