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罪是如何认定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在投资证券期货的过程中,怀疑有人故意给我虚假消息,诱导我进行买卖,导致我损失不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要是构成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罪,是怎么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好判断自己该怎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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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主体方面,它是特殊主体,指的是证券、期货交易相关的从业者,像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还有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简单说,就是在这些相关领域工作的人才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 从主观方面来说,这些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目的。也就是他们是有意这么做,想坑害投资者。 客体方面,这个罪侵犯的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市场秩序被破坏,投资者的钱袋子受损,这就是侵犯的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这些主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导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情况 。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该条规定,上述相关主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之,如果有人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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