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犯罪主体对其污染环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它对于认定犯罪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指出,但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它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首先来说故意的情况。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些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明知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会严重污染周边的河流和土壤,仍然主动实施排放行为,这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结果,却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例如,企业主知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能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为了追求生产进度,不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听之任之,这就是间接故意。 再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污染环境的结果。比如,工厂的环保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和维修,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或者,管理人员发现了设备故障,但自认为不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环境污染,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主观方面的内容,但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