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人格混同是怎么回事?


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人格混同指的是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丧失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表现出像一个主体一样的状态。通俗来讲,本来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各自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决策等,但当出现人格混同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判定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否人格混同,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财产混同,这意味着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资金、财务等方面没有清晰的划分。比如,母公司随意调用子公司的资金,或者子公司的资金和母公司的资金放在一起,没有分开核算。这种情况违反了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财产混同会使子公司的财产无法明确界定,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 其次是业务混同,即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活动等基本相同,交易活动也不做区分。例如,在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没有明确表明是子公司还是母公司在进行业务,这会让外界很难分清交易的主体到底是谁。这违背了公司独立经营的原则,公司应该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活动。 最后是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等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比如,母公司的高管同时担任子公司的重要职位,或者员工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随意调动,且工作职责不明确。这会影响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当子公司和母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人格混同导致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母公司可能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明确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界限,避免人格混同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