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传唤和拘传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常用的措施,二者在适用上有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定。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不具有强制力,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传唤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同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传唤不同,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无论是传唤还是拘传,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依法、公正、有效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