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是怎样的?


监委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是一个涉及监察工作规范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理解监委指定管辖的概念。监委指定管辖,就是上级监察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将某一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察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监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便行使权力等问题。 在启动环节,通常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精神,当出现管辖争议,即两个或多个监察机关对同一监察事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或者出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比如该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回避等;又或者是上级监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上级监察委员会就会启动指定管辖程序。 在决定环节,上级监察委员会经过研究和分析,会以书面形式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这个决定会明确指定的监察事项、指定的管辖机关等关键内容。这一书面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指定的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决定开展监察工作。 在衔接环节,当上级监察委员会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会及时通知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以及相关的监察机关。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要做好承接工作,比如接收相关的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前期情况等。同时,原可能有管辖权但未被指定的监察机关,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线索等移交给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并且,要做好工作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在后续监督环节,上级监察委员会要对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监督,确保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依法、公正地开展工作。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也要及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请示汇报。总之,监委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是一个严谨、有序的过程,目的是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