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该如何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首先,指定管辖要遵循一些原则。坚持“法定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原则,监察管辖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实行分级负责,起诉、审判管辖一般按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确定。若本地司法机关有法定管辖权,一般无需商请指定管辖;没有则需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商请。 其次,“同级协商”“同级移送”原则也很重要。监察机关要与本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程序事宜,确定管辖后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异地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要通过上级监察机关移送异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另外,还有“统筹把握、审慎确定”原则。监察机关一般应在移送审查起诉二十日前将商请指定管辖函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要确保在留置期限届满前办好指定管辖手续。协商时要从有利于查明事实、排除干扰等角度综合考虑。 从办理程序来看,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察机关要按原有程序再次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手续。主案与关联案件由不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调查关联案件的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要报告或通报调查主案的监察机关,由其统一协调管辖事宜。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相关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对某个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来进行审判或者让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审判。 法定管辖:是法律直接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一个法院来进行管辖。 监察管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犯罪地、居住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来确定案件该由哪个监察机关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