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它对民事诉讼中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管辖方面,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的确定规则。例如,对于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有助于当事人准确判断案件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程序上,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证据规则方面,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也作出了规定,使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解释对申请再审的条件、期限、管辖法院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