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有相关规定,我想了解这些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对我的案子会有什么影响,比如在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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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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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 在证据规则方面,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当事人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承担起举证的责任,避免了以往过度依赖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 在庭审程序上,规定强调了庭审的重要性。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法庭调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双方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通过规范的庭审程序,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有序性。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该规定指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对于单一证据,应当从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对于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也有相应的判断规则,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等。 此外,该规定还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裁判文书制作上,要求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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