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这些内容: 首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在咱们日常通行的合法道路上,开着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只要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那就是危险驾驶了。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一些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要从重处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过还没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然后,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同时犯了两个罪,要一起处理,处罚更重。 另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这就是罚金不是随便定的,要综合各方面情况来决定。 最后,在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并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情形 。 相关概念: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数罪并罚: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把这些罪综合起来,按照一定的规则一起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