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如何就《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涉及多个重要方面。下面从相关法律概念、适用范围、定罪量刑等角度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它主要针对的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主体如果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可能适用本解释。 在定罪量刑方面,《解释》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一般来说,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解释》还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情形进行了细化。例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对《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