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起诉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金融机构起诉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关于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作为原告需证明自身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存在借贷合同等金融业务关系。 其次,在起诉流程方面。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再者,证据要求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金融借贷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据、转账记录、还款记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起诉涉及的利息、违约金等问题,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