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诈骗罪有哪些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视为在诈骗罪方面重要的司法解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简单来说,就是当诈骗的财物达到不同的金额标准,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程度的认定,这也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诈骗情形也有规定。解释第二条提到,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这意味着如果诈骗的手段比较恶劣,比如通过多种媒介对很多人进行诈骗,即使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很高标准,也会在量刑上受到更严格的对待。 此外,解释中还涉及到了一些从宽处理的情况。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有积极改正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从宽态度。 还有关于诈骗未遂的规定。第五条指出,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表明即使诈骗没有成功,但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情节标准,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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