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支付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这一规定是依据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目的是保障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规定了不公开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这些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公布的流程。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对于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比如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部分隐去等操作,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规定还对监督和管理作出了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通过这种监督机制,确保裁判文书的公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总之,《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