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编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之类的。听说最高法有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我想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内容,这些规定能如何帮助我解决我遇到的婚姻家庭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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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解释的第十七条明确了,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债务认定上,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在离婚方面,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此外,在继承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同构成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保障了婚姻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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