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结婚了,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有哪些规定,比如财产分割、夫妻权利义务这些方面。毕竟提前了解清楚,以后遇到问题也知道怎么处理,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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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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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这些规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诸多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解释,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 首先,在结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在夫妻财产方面,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在离婚时准确分割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解释规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这些规定为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此外,在探望权方面,解释也有相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同时也考虑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全面而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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