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来惩治抢夺犯罪活动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抢夺罪的认定有了明确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等概念,就像是一个衡量抢夺行为严重程度的尺子。简单来说,如果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抢夺罪。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抢夺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上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比如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等等。这意味着,如果有这些特殊情况,对抢夺罪的认定门槛会降低。 再者,对于抢夺罪的量刑也有相关的考量。根据解释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等。而第四条则规定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这些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该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的抢夺行为做了规定,比如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总之,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