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哪些重要司法观点?

我和我爱人准备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听说最高院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重要司法观点,想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这样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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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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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最高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司法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获得的工资,妻子从事兼职工作取得的劳务报酬,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所获得的利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如,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如一方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稿费,或者专利被使用所获得的许可费等。 关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期间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做出了规定。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还需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司法观点是基于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的。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我们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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