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什么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对该类案件质证程序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质证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或者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等情况。也就是说,当案件在这些方面存在争议时,就可以启动质证程序。 其次,关于质证的参与人员。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其行为合法的,应当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质证的流程方面。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陈述或者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审判员出示赔偿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供双方质证。 最后,规定还强调了质证的纪律。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中应当如实陈述,遵守质证纪律。对于妨害质证的行为,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质证场所;情节严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这些规定,保障了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