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办理国有出资职务犯罪有什么解释?
我想了解一下最高法针对办理国有出资职务犯罪方面的解释内容。我在国有单位工作,身边偶尔会有关于职务犯罪的传闻,想知道这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也能在工作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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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国有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解释。 首先,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认定。如果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 其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明确说明。 再者,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若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其性质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应全部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这也与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相契合,即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在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罪名,如职务侵占罪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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