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于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是如何看待的?
我家孩子还未成年,我最近听说有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的情况,心里很担心。想知道最高检在这方面有什么观点和态度,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我也能心里有个底,提前教育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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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秉持着特殊且严谨的处理态度。这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等多方面的考量。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故意杀人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当这两者结合,即未成年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处理会与成年人有所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在处理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时,一方面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于符合追诉条件的,依法进行核准追诉,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会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和可改造性,尽可能地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可能会采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的诉讼程序和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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