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案了还需要留置吗?

我去相关部门投案了,把事情都交代清楚了。但现在相关人员说可能还要对我进行留置。我不太明白,既然我都主动投案了,为啥还可能被留置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投案后是否留置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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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的处理。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调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投案并不必然导致不被留置。即使犯罪嫌疑人投案了,如果其涉嫌的是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并且存在上述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调查且有妨碍调查可能性等情形,那么监察机关依然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也就是说,投案只是一个主动的行为表现,但并不能排除因为案件本身的性质和调查的需要而被留置。总之,投案和留置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留置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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