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包括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对于我们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找对了复议机关,才能顺利地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一般管辖。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县税务局作出的某项决定不服,那么就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给了纳税人更多的选择。 对于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举例来说,如果你对某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就可以向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税务局申请复议。 然后是特殊管辖。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甲市的A区税务局和B区税务局共同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你对这个行为不服,就可以向甲市税务局申请复议。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为了保障在税务机关发生变更时,纳税人的复议权利依然能够得到保障。 此外,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准确找到相应的复议机关,这样才能确保复议申请能够顺利进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