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收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通知,对征收金额有异议。想知道这种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情况,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我的疑问,行政复议到底适不用于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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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审查这个决定。 对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纳税问题上有争议时,行政复议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但有前置条件,即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然而,如果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 所以,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涉及的行政复议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是对纳税金额、纳税范围等纳税争议,要先满足前置条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强制或保全措施不服,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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