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个税征管存在哪些问题?
我是一名网络主播,最近在处理税务方面的事情,不太清楚网络直播行业个税征管到底有啥问题。我收入来源挺多,有观众打赏、平台合作费用等,想知道这些收入在个税征管上会不会有啥麻烦,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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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个税征管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在实际征管中,存在收入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构成复杂,包括粉丝打赏、平台工资、广告代言等。不同性质的收入在个税计算方式上有所不同。比如,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而经营所得则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区分这些收入的性质,导致适用税率不准确。 其次,存在扣缴义务人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网络直播行业,可能存在平台、经纪公司等多个支付主体,容易出现各方都认为对方是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导致个税扣缴出现漏洞。 另外,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主播的真实收入情况。主播可能通过虚假申报收入、利用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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