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首先是听证的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 权利义务。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果经过听证,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17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