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明示或暗示投标。招标人或中介机构会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比如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这让特定投标人在投标中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就像一场比赛,有人提前知道了对手的策略,那这场比赛显然就不公平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就属于这类行为。 其次是协助投标。招标人或中介机构会协助特定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使其更符合中标条件。比如帮助调整技术参数、优化商务条款等。这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是设置偏向性条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故意设置一些对特定投标人有利的条款,而其他投标人很难满足这些条件。例如,在技术规格、业绩要求等方面做出不合理的规定。这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 另外还有操纵评标。招标人或中介机构会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勾结,通过打分、推荐等方式,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这些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都违反了我国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果发现有此类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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