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举证能否免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正在打一个行政诉讼官司,现在第三人提供了一些证据。我想知道,第三人举证之后,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就可以免除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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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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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举证能否免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接下来分析第三人举证的情况。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举证并不能免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因为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它最了解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且必要的。即使第三人提供了一些证据,也不能替代被告对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且这些证据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掌握并应当提供的,此时可能会对被告的举证责任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完全免除,被告仍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说明和举证。例如,如果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清晰证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而被告只是因为疏忽等原因未及时提供这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依然会要求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举证通常不能免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被告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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