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是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我帮别人向债权人还了一笔钱,本以为之后能从债务人那拿回来,可有人说我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笔代为清偿的钱。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债权人返还我代还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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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是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当第三人进行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而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通常是向债务人去主张偿还。比如张三欠李四 10 万元,王五代替张三向李四偿还了这 10 万元,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债务就结清了,王五则可以向张三要求偿还这 10 万元。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第三人代为清偿后,通常是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而不是再向债权人要求返还清偿款。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存在错误,比如根本不存在债务或者第三人对债务情况有重大误解等,那么第三人是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如果债权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了第三人的清偿款,第三人就有权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而是应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在特殊的错误清偿等不当得利情形下,第三人是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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