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条文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主体方面,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其次,程序方面,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比如,不知道诉讼的发生、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
再次,实体方面,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 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最后,时间方面,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比如,第29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内容;第293条规定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查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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