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三种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把债务人的资产全部拿出来,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给债主们,之后债务人可能就不复存在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这个程序中,首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对财产进行调查、管理、变价和分配。 重整程序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程序。这就好比给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定重整计划,按照计划清偿债务。 和解程序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也就是债务人和债主们坐下来商量,能不能少还点或者延长还款时间等。《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由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清偿债务。 这三种程序各有特点和适用情形。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确实无法继续经营,只能通过变卖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情况;重整适用于企业虽然面临困境,但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情况;和解则适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达成一致,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