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有哪三种方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为您介绍常见的三种违约责任方式。 第一种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继续履行的,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第二种是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种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因出租方违约提前收回房屋,导致承租方另行租房产生的额外费用就是直接损失,而承租方因无法在原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而减少的预期利润就是间接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