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有哪些规定?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是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环节,商标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商标注册的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和委托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商标图样的规格和数量是否正确、应附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以及规费是否缴纳等。如果这些方面都符合规定,商标局就会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例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比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如果商标不符合这些规定,就可能会被驳回申请。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在这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 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获得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意味着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局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规定是一套严谨的程序,旨在保障商标的合法注册和公平使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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