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有什么不同?
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是商标保护和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比如,甲公司已经使用“晨光”商标多年且有一定知名度,乙公司申请注册“晨光”商标并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此时甲公司就可以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某商标是通过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原商标使用人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该商标自始不存在。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注册后,因发生了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事由,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总之,商标异议主要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反对意见;商标无效宣告是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宣告无效;商标撤销则是基于商标注册后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不使用等情况而进行的处理。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商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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