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是怎样进行的?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是商标获得合法保护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果存在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情况,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接着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禁用条款的审查,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使用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图形等标志,以及是否违反了其他相关的禁用条款。二是显著性和近似性审查,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要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商标不符合上述规定,商标局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如果商标通过了审查,商标局会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限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 异议。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会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至此,商标注册流程完成,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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