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满意,转到刑事的话会怎么判?
我在交通事故中遭遇了损失,对民事赔偿结果很不满意。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是转到刑事方面,具体会依据什么来判,判罚的标准和范围是怎样的,是不是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判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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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是不同性质的责任,二者不能简单地相互转换。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受损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对受害者损失的经济补偿。 而刑事责任的判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133条,负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对民事赔偿不满意,一般不能直接将其“转到刑事”。但如果交通事故本身已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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