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亡赔偿应从哪几方面来谈?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是医疗费用赔偿。这是指为了治疗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医院开的各种看病、买药、住院的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其次是误工费赔偿。当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时,就会涉及误工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者是护理费赔偿。如果受害人在受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那么就会产生护理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另外还有交通费赔偿。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都算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伤残赔偿金(若构成伤残)。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同样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死亡赔偿金(若导致死亡)。若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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