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同等责任且同情弱者的情况下,该怎么赔偿?
我家亲戚最近遭遇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是同等责任。但对方情况比较特殊,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我们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赔偿该怎么操作,是不是会因为同情弱者有一些特殊的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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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赔偿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同时“同情弱者”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在实践中,法律会对一些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倾斜保护。 首先,如果涉及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关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分以下两种常见情况: 1. 双方均为机动车时,一般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如双方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各项损失相加后,各自承担总损失的一半。若有保险,则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按比例由双方承担。 2. 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此外,如果肇事者逃逸,通常会由机动车的交强险或商业险来垫付医疗救援所需的资金;若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则会由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垫付。在垫付相关费用之后,权益方可依法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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