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有哪些基本常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等,由专业机构对相关事物进行检查、测试和判断的活动。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基本常识。 首先是检验鉴定的启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交警会主动启动这个程序,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这些鉴定机构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具备专业的设备和人员,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当事人不能自行随意选择鉴定机构,但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接着是鉴定的范围。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对车辆的技术状况鉴定,比如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是否存在故障;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判断伤者的受伤情况属于何种程度;对痕迹物证的鉴定,像碰撞痕迹、轮胎痕迹等,通过这些痕迹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状态等。 再来说说鉴定的时间。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了解这些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基本常识,有助于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