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微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轻微伤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赔偿项目来确定的。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要是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得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过,像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若能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就能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若不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就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要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是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二十年。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住宿费: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住宿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应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直接损失原则上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要赔偿贬值部分;无法修复的,赔偿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方面,比如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侵害人也应当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大小和程度难以用物质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依据当事人具体情况,如地区经济环境、身份、家庭背景、在案件中责任大小、社会影响力等,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 相关概念: 直接损失: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车辆、设施、物品等的损坏损失。 间接损失:是因交通事故间接导致的损失,像车辆运营中的停运损失 。 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自主判断和决定赔偿数额等事项的权力。





